劳动关系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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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7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5月6日应聘至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工资。工作期间,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受伤后于2021年7月30日因“外伤后左踝肿痛,活动受限6天”到某医院关节专科门诊就诊,2021年8月13日治愈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介入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公司审议作出决议:由于李某个人情况导致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决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停薪停职。2021年8月1日,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员工离职公告》载明:李某不胜任原有岗位工作,自2021年8月1日起,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公告送达至李某。我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不具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盱眙某发展有限公司以李某不胜任原有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违反了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且该解除通知并未有效送达被告,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故双方于2021年7月31日之后仍然持续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明确事实依据。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受伤期间的权益,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依据法律规定,有效保护劳动者在受伤期间的权益,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期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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