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位育儿嫂,2018年6月15日加入家政平台公司,双方在当天签订了《上户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王女士与平台用户(即王女士雇主)达成合意就育儿嫂服务建立雇佣关系;王女士应向家政平台公司支付的佣金=王女士雇主实际支付费用-王女士应得家政服务费用。
王女士认为其与家政平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工资是由家政平台公司发放,也是由家政平台公司安排工作内容,现家政平台公司拖欠工资,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向通州区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家政平台公司表示其与王女士仅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王女士不服起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家政平台公司双方签订《上户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王女士与其提供服务的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王女士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接受家政平台公司的劳动管理;王女士与雇主可双向选择,其实际收入为雇主实际支付费用扣除信息佣金,王女士并非从事家政平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王女士与家政平台公司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实践中,家政公司通常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像案例中的,家政公司向育儿搜提供各类服务信息,为育儿嫂与雇主搭桥,促使双方建立服务关系,并收取一定数额的佣金,此时,家政公司不对育儿嫂进行实质管理,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还有一种模式是家政公司自己招聘育儿嫂,对她们进行就业培训与指导,育儿嫂也需要遵守家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由家政公司支付报酬,此时,家政公司与育儿嫂之间的关系符合前文所述的三要素,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