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补填离职原因,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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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63

基本案情

  吴某是某园林公司职工。吴某陈述,某天园林公司突然以自己不适合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因园林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园林公司称吴某是自己辞职,并向法院提交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现提出离职申请,望公司领导批准……申请人:吴某”。吴某认可协议签名是他本人所签,但打印部分是园林公司在他签名后加上去的。

  经法院辨认,解除协议打印部分的“个人原因”处带有下划线,“个人”和“原因”四个字间距不一致,“人”字和“原”字有重叠。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园林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显示吴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该协议中的“个人”和“原因”并非一次性打印形成,存在后期补加打印内容的可能,故对园林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不予采纳,对吴某关于园林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釆信。园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即通常我们所称的“辞职”,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劳动者,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在有空白部分的解除协议上签字,待劳动者签字后再自行填写或打印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表述,将“辞退”变成“辞职”,以逃避支付解除补偿或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诚信协商,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解除协议,否则一旦证据因存在瑕疵不被法院采纳,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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