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某物流公司、某电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丰台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许某主张其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招聘入职某物流公司,后被安排到某电商公司负责大型家电配送,包括冰箱、洗衣机、跑步机等,入职后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工资采用现金形式发放,标准为每配送一件家电计件10元,月收入约为7000元,其在配送家电过程中身着某电商公司制服,佩戴某电商公司工牌,工作期间无论严寒酷暑从未休息,但被无故拖欠工资,此外还因客户的错误投诉被扣罚工资。许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因恶意差评而扣罚的工资,并向法庭提交工作证、工作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两被告不认可上述主张和证据,认为与许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前往原告许某主张的工作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在现场发现由某电商公司配送的冰箱等电器,及带有某物流公司字样的货物,工作人员穿着某电商公司工作服,经询问现场多名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是某物流公司员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许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结合法院现场调查情况,对于许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某物流公司仅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并未提供证据推翻许某的主张,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许某拖欠工资及扣罚工资。

案例简析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劳动者与外包公司、互联网平台三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对与某物流公司还是某电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不确定,将两家公司均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类案件中,劳动者往往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能提交的证据仅仅为工牌、工作服、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劳动者面临证据不足并败诉的风险。针对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向用工一方或其他主体调取相关证据,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各方法律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内部管理,“不签合同就不承担责任”的心态不可取。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