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获得案外人的仓储服务业务,为该案外人提供全面仓储管理服务。李某于次日入职A公司并在前述案外人仓库从事驾驶叉车和维修叉车的工作。2021年6月,前述仓储管理业务到期,由B公司中标,李某其后入职 B公司。因李某与A公司就工龄承接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服并主张李某系自行离职后入职B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A公司的仓储服务业务到期未能续约,在交接盘点时,A公司无法证明就李某的后续工作进行了合法合理的安排并告知李某,反而告知李某已就其工作与B公司进行了沟通安排,在李某明确提出工龄承接的情形下,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B公司亦未承诺李某的工龄承接,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系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而非劳动者主动离职,A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履行达成意见,无法达成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提示了用人单位在新单位承接业务时应妥善处理劳动者的工龄承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