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贾某于2018年10月17日入职某股份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某股份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贾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贾某因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3月7日终止。贾某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7月9日,并申请仲裁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贾某在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以“本市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无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自2018年11月起在某股份公司处以“工人”身份参保至2021年3月,贾某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入职某股份公司时属于“干部”身份。同时,贾某确认某股份公司并无承诺以干部身份为贾某参保,某股份公司亦实际以工人身份为贾某参保,即某股份公司并无确认贾某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属于女干部。综上,贾某的退休身份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认定范畴,在贾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退休身份已经认定为干部的前提下,贾某主张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贾某该主张不予采纳,未予支持其诉请的赔偿金。贾某对此未上诉。
典型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规定了两种情形: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审判实践中对于女性劳动者的退休身份能否确认、如何确认一直存在争议。但人民法院并非女性劳动者退休审批的职权部门,如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女性劳动者的退休适用身份进行明确划分或认定,与相应退休审批行政职权的执行存在脱节、甚至会造成矛盾与混乱。故在用人单位并无明确承诺聘请的女性劳动者属于“女干部”身份并以此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而相应职工退休审批机构并无确认女性劳动者退休身份属于“女干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迳行判定或改变女性劳动者的退休身份,并以此来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及因此确定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