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阶段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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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饮食店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顺德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某饮食店于2022年8月2日登记成立,登记成立前,某饮食店的经理郑某与被告张某联系,张某按照郑某的指示从事了该饮食店成立前的筹备工作。2022年8月2日,郑某通知张某“做完今天就不要做了”。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某饮食店从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确认张某与某饮食店在2022年8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饮食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裁判结果

  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某饮食店举证的《员工签到表》上有“7月18日开工”的字样,该开工时间与某饮食店的经理郑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张某在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参与并从事了某饮食店成立前的筹备工作。某饮食店虽于2022年8月2日才登记成立,但其成立前,某饮食店的经理郑某以其名义招用张某,张某作为劳动者已经实际为后来成立的某饮食店提供了筹备阶段的劳动,即张某提供劳动的实际受益人是某饮食店,在饮食店成立后,上述筹备阶段的因用工关系所产生权利义务应由某饮食店承担,故法院确认张某与某饮食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即2022年7月18日起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2022年8月2日止。鉴于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在2022年8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未起诉视为服裁,本院确认双方在2022年8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登记成立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相关法律亦没有将用人单位筹备阶段的用工行为性质予以界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筹备阶段,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其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则产生的权利义务亦应由成立后的用人单位承接为宜,有利于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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