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归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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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播电台诉麦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顺德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麦某入职某广播电台。2017年7月2日,麦某以个人名义在抖音平台申请注册账号,并绑定个人手机号码且实际进行使用。其后,麦某及某广播电台有共同使用账号的行为,该账号影响力强且范围广。2021年9月18日,麦某基于家庭原因辞职。2021年10月20日,某广播电台向麦某出具《告知函》及《法律意见书》,认为涉案抖音账号权属归于电台,麦某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麦某则认为上述抖音账号使用权属应归于其本人,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当事人因离职交接过程中就相关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且在提起诉讼前已申请了劳动仲裁,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2、涉案抖音账号因同时具有虚拟性及现实可见性、唯一性、稀缺性、人身依附性、财产价值性,可以成为各类民事权利的客体;3、涉案抖音账号不属于数据,属于网络虚拟财产;4、涉案抖音账号可以成为人格权之“名称权”的权利客体。判断其使用权的归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原权利人的同意才可变更、转让或许可使用;5、从涉案抖音账号的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比较出发,结合法律经济学的成本角度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权人才能使账号发挥最大使用效能。综上,认定涉案抖音账号使用权归属于麦某,驳回某广播电台的诉讼请求。某广播电台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广泛应用,注册相关账号进行运营已成为个人及法人的重要手段,在劳动关系下随着劳动者的离职引发的相关账号使用权归属争议亦大量产生。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何合理认定相关账号的使用权在学术界及司法界均有很大争议。顺德区法院的判决从学理、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新兴事物的属性等方面全面解析,得出涉案账号属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各类民事权利客体之结论,并比照最类似的民事权利之“名称权”规定,结合利益比较、法律经济成本等角度,判决涉案账号之使用权归属于劳动者,上级法院对此结论亦予认同。该案的判决对于其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亦可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就相关账号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具有指导意义,倡导了新业态下劳动者及企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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