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职工应接受单位合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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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等27人诉某服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钱某等27人在某服装公司纺织车间工作多年。2021年2月该服装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纺织车间业务整体全部转让给甲公司,转让后纺织车间及所涉岗位全部撤销。就原纺织车间的职工安置问题,该服装公司向纺织车间职工提供两套安置方案:一是劳动关系转移至甲公司,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二是转岗至本公司服装车间,工资待遇不变。部分职工就安置方案进行了选择并开始新的工作,钱某等27人对两种安置方案均不同意,要求继续从事原车间工作,并在公司多次下达新岗位培训通知、转岗通知、到岗通知的情况下,仍在已经全面停工的纺织车间长期停留,以消极怠工的方式抵制、对抗调岗及安置。后该公司以钱某等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钱某等27人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等。

案件评析

  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兼顾劳动者的个体情况,可以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予以配合。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将纺织车间业务全部转给甲公司,就车间裁撤后的职工安置问题与甲公司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为职工提供两种方案进行选择,也就调岗问题与职工进行了沟通,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种类选择较多、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具备正当性、合理性,同时也为职工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职工的直接利益并未受到影响。钱某等人对调岗及安置不予同意,要求继续从事自己熟悉的纺织工作,并持续在已撤销并全面停工的纺织车间待岗、滞留,未到公司安排的新岗位报到、参加培训、提供正常劳动,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服装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判决驳回钱某等27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有权根据对市场风险的判断调整经营方针和经营方式,以实现盈利目的。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系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实质上也是整体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体现。劳动者对调岗有异议应客观理智对待,而不应该以消极怠工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近几年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经营遇到困难,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亦是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有力保护。

承办法官:王丽芳

法官助理:傅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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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899401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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