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可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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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某公司员工林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伤后林某未再回公司工作,双方商定林某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2021年4月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林某在公司发放的《限期到岗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于2021年7月31日前返岗上班。2021年7月22日,林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等。

案件评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即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拖欠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属实,林某因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林某某经济补偿。后,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承办法官: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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