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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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徐某在某电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工作内容为:青岛某公司高低压电力维护项目工作(任务)。2021年5月12日,某电力向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内容为:鉴于本公司与青岛某公司的合作项目合同期届满且不再继续合作,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也已到期,不再续签,与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某电力公司对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称徐某是客观上不能与公司续签,主要是考虑到工作地较远等因素,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公司未提交书面续签劳动合同告知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且在提高劳动待遇后被告拒绝续签的相关证据,故判决某电力公司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跨区项目的增多导致用工形式更为多样,区域项目结束后不少岗位会出现用人单位提供不了劳动者心仪工作地的岗位,劳动者“去留两难”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如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予以续订,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承办法官:李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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