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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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23

基本案情

  刘某的儿子刘小某在某公司工作,刘小某在休息日驾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刘某与刘小某就职的公司就刘小某死亡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小某就职的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7万余元。仲裁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不予支付。

案件评析

  刘小某生前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刘小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工作原因死亡,刘某作为刘小某的遗属,依法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某公司未为刘小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刘某无法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上述遗属待遇,故上述待遇应由某公司支付。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刘某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官说法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就遗属待遇进行了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故2021年9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的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为: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抚恤金(计算标准为: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则上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遗属向社保部门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若未缴纳,则用人单位应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避免损失的扩大。

承办法官:王丽芳

法官助理:傅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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