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但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可以不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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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支付保险待遇案
来源:莱芜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1960年1月出生,在2020年4月入职济南某餐饮公司处从事餐饮工作。2020年9月,李某某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15日,李某某向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构成工伤。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不予认可,辩称李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原告李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两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认定原告受伤属于工伤,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认定原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被告并无相反证据否认该工伤认定,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该答复,原告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法院判决济南某餐饮公司赔偿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9346.04元,并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相分离的制度,工伤认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但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可以不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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