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张某某与某婚纱摄影部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达成入职意愿,双方就工资、住宿条件、休假等协商一致。后张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婚纱摄影部也未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1日,张某某通过微信提出辞职,2021年7月1日正式离职。后张某某就二倍工资差额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婚纱摄影部支付张某某二倍工资差额72268元。某婚纱摄影部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张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婚纱摄影部应当向张某某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即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规定了二倍工资制度,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问题,通过赋予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请求权,倒逼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得到的对价,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后一个月内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以避免造成额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