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免责事由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某信息咨询中心诉何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福建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某信息咨询中心聘任何某担任象棋老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对竞业限制、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0年5月26日,何某以“双方无法就今年薪酬标准达成一致”为由向信息咨询中心提出辞职。之后,何某在当地同城同一辖区创办象棋培训机构。2020年7月18日开始试营业,经营业务范围与原任职的信息咨询中心一致,并有原信息咨询中心的三名学生转至何某创办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2020年7月20日,信息咨询中心以何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请求何某按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三年内不能在福建省范围内设点开班招生。

裁判结果

  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予以约定,虽然欠缺了经济补偿条款,用人单位亦未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并不能因此免除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何某离职后两个月内即在同一辖区创办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与原任职信息咨询中心的主营业务相同,并已有信息咨询中心的学生转至何某开设的培训班,何某开班招生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因双方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未予协商,故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能完全归责于“用人单位原因”,何某不能以直接实施竞业限制的行为来单方解除其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信息咨询中心的经营范围、何某的薪酬水平、违约情节及双方约定,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竞业限制范围,判决何某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离职两年内须在莆田市范围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对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劳动者应当认真遵守。但是,竞业限制事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用人单位亦不能一味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条件,对衡平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对理解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典型意义。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