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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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诉某科技发展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福建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某科技发展公司发布招聘大客户经理职位信息,要求大专学历。柯某应聘时在简历表上填写学历为“大专”,并承诺“以上个人信息符合本人真实情况,如公司发现某些信息不符合填表人真实情况,公司有权予以解聘或作相应的处罚!”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试用期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30日,岗位为销售客服,试用期内若被证明提供伪造学历证书等足以影响公司选聘判断的应聘材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后柯某无法向公司提交其大专学历证书。柯某的微信昵称为“某某(大客户经理)”。2021年8月,柯某与公司因岗位调整产生纠纷,8月16日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与柯某解除劳动合同。柯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某科技发展公司发布招聘大客户经理的职位信息,明确要求大专学历。柯某入职前投递的简历及面试时填写的简历表均虚假陈述其学历为大专。柯某主张公司安排的是没有学历要求的销售客服,但从柯某的微信昵称变化来看,柯某的职位已从试用期的销售客服转变为大客户经理。柯某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信息的行为使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柯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公司知道柯某没有大专学历不能胜任大客户经理的职位后,与其协商调整岗位合理合法,公司在柯某拒绝调整岗位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上述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贯穿劳动关系始终。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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