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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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府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聘用张某从事钢琴教学工作,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试用期工资16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为2017元/月。2018年8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张某购买了2016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保。

  张某于2021年3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因公司未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于2018年8月30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关系存续,而公司未与张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于2021年3月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法院对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实务中高频发生的劳动争议之一,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害的,一定要积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否则一旦怠于行使权利,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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