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常见十个疑难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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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飞劳动法 作者:蔡飞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06日  阅读量:10

  一、 裁员是否一定要听取职工意见?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所以成立了工会的,听取工会的也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员工就此提出异议,但裁判机构认为,成立工会的,听取了工会的意见也是可以的。

  这里要提醒的是,裁员也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另外,有一些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即便单位未成立工会的,也需要通知工会,否则仍属于违法。

  二、 优先留用时是否必须三类人员无条件优先?

  答:此规定不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并非机械的优先留用,而是指同等条件下才可优先用,即便其他员工没有优先留用的条件,但如有更好的技能或其他更合适的留用条件而被留下,并不违法。

  三、 裁员是审批同意还是备案?

  答:法律上规定是备案即可,但实践中操作有很大的差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仅需“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可,据此无权许可或审批,但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自行设定了相应的审批规则,对裁员进行严格的限制。

  例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中就明确规定“5. 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前,企业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书面报告中应说明企业裁减人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企业应当认真研究,依法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直至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认可。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直接介入协调处理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裁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对报告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企业出具收讫回执并予以备案;对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企业限期补正。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四个裁员理由中选择哪个理由最好呢?

  答:当然是选择“(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个理由。

  因为其他的理由都不容易成立,且容易被推翻,当然如果确实是符合第一个理由“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有破产的事实那么没有问题,但第二个理由“(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这个严重困难往往不被认可,尤其短期,暂时的困难不被认可,而第三个理由,“(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还需要先变更劳动合同,操作不易确定。

  五、 裁员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各个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一般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符合实行裁员的情况说明、裁员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审计报告、公示裁员的说明等等。

  六、 劳动行政部门拒收我的裁员报告怎么办?

  答:实践中,这种情形很常见,甚至快递都拒收。但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除了要坚持沟通外,还是需要有相应的应对,以免程序缺失。单位除了当面交材料外,还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提交,当然这其中要保留相应的证据。

  七、用工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同,裁员向哪里报告?

  答: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我们的建议是,用人单位所有地及用工所在地,均应提交报告,以免发生不确定的风险。

  八、裁员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企业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应当提出裁员的初步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二)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三)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四)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五)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九、既然行政部门是备案制,那是否随意出具裁员报告或出具不真实的裁员报告也无风险?

  答:裁员报告的内容不真实,除了可能裁员违法外,裁员报告的不真实行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

  十、裁员提前30天,到底是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什么情况?

  这个法律上没有明确,可以参考一下《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企业采取第五条规定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下列情况:(一)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情形、产生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或者相关证明;(二)所出现的情形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部门、岗位等情况);(三)企业已经采取的减少裁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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