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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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海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马某系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岗位为财务。2022年5月26日、6月9日公司因停产,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与马某就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就岗位取消、工作年限、工资标准事宜达成一致,马某工作年限为13年9个月,离职前工资水平为5200元/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系经济补偿数额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还是按规定标准的70%支付。2022年6月14日,公司向马某发送放假通知:“因公司停产,财务职能取消,岗位撤销,经协商,您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特通知您放假,放假时间暂定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31日。”马某收到放假通知后于6月20日向公司发送回复函,称如公司按照放假通知执行,视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马某经济补偿72800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怠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按规定标准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采取无明确返岗日期、发还最低工资标准70%工资的放长假方式来处理此争议明显不当,严重影响到劳动者正常薪资报酬和再次择业的权利。对于马某对放假通知的回复函视为马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补偿金72800元(5200元/月×14个月)。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应优先保护。《劳动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判决公司全额支付经济补偿,旨在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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