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生物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的规章制度,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条款及公司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2021年12月22日,公司各部门签阅制定了《员工行为、工作准则》,并经公司工会批复同意。《员工行为、工作准则》第4.6条规定“连续十二个月收到三份警告信的员工,自收到第三份警告信之日起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2月22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员工行为、工作准则》培训,张某在签到表上签字。
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4日,公司先后五次向张某出具警告信。2022年5月7日,公司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报请工会,同日,工会批复同意,公司从2022年5月9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5月9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系“多次在车间睡觉、上班时间玩手机、消极怠工等违纪情况且拒不改正(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张某于同日签收。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该申请被驳回。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工作准则》通过各部门签阅、工会批复等民主程序,并通过培训方式向张某公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张某在岗工作期间,因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第8.1.1条的规定,先后五次被处以警告信处罚,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认定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根据《员工行为、工作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张某关于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程序。赔偿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