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于某工厂,2020年12月3日,黄某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其车间组长王某发生言语冲突,王某一气之下叫黄某不用上班,随后把黄某移出其所在的工作微信群。12月4日,黄某没有去上班,人事管理周某微信询问黄某不上班的原因并告知黄某不上班就当旷工。黄某置之不理,其后亦没有回去上班,而厂方亦未再通知黄某返岗。12月15日,黄某提起劳动仲裁,以公司解雇为由诉请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四会法院认为,黄某主张离职原因是某工厂解雇,但车间管理人员王某的行为不足以推定某工厂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某工厂人事管理周某次日亦询问黄某是否回来上班。
黄某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是黄某自行离职,但双方均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双方已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
法院故认定本案劳动关系系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情况下,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在此需要提醒各企业,用人单位有用工管理的责任,若在职工长时间离岗后,用人单位不催告劳动者到岗,也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很容易产生纠纷。一旦面临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的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