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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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封开县某标段的工程项目后与案外人王某签订《工程施工责任书》,约定王某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某委托喻某负责处理该标段的相关业务。2019年6月,崔某经喻某介绍进入涉案项目工地工作,岗位为电工,工作受喻某的安排和管理。2021年12月,崔某向封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裁判结果

  肇庆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导致拖欠崔某的工资,崔某有权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的规定,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崔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官说法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方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对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有利于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依法承建工程项目,更好地保护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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