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某洗涤厂、某酒店公司均系依法注册的用工单位。2014年7月,原告方某到被告某酒店公司工作。2019年1月18日,二被告合并经营。2020年12月8日,原告方某在被告某酒店公司处工作时受伤,并在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8天。经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方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十级,工伤留薪期为4个月。因二被告未为原告方某申报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协商无果,2022年2月14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21700元。
裁判结果
恩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洗涤厂、某酒店公司未依法向原告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恩施市某洗涤厂、恩施市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某支付经济补偿20300元。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制度不仅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因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方某工伤后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之余,还需自行承担高额工伤赔偿,加重了自身负担。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让劳动者老有所养、失有所得、伤有所保、病有所医、孕有所补,劳动者也应认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意义,提示、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保,当用人单位拒缴社保时做到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