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被判刑 借走“消酬”愁更愁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严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来源:恩施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恩施市航空路负责经营恩施市某美容美发养身会所期间,拖欠郑某等1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9000元,同年11月4日,郑某等人向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工作人员多次短信联系严某某接受调查,其接到短信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该局配合调查,后该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严某某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其仍未在指令期限内支付。同年11月19日,严某某从广州白云机场乘机飞至菲律宾,2021年6月22日回国。

裁判结果

  恩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各种外部原因影响,企业经营面临严峻挑战,恶意欠薪现象层出不穷,建设工程领域更是“重灾区”。恶意欠薪直接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增加生活压力,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本案中,被告人严某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达3万余元,而且通过逃匿等方式逃避履行支付义务,严重背离社会诚信,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民生,促进相关用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