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情形,则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效,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南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某市场中心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该市场中心于2022年8月1日向本单位工会发出关于陈某某等4人工会会员关系转移的通知,载明根据当地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公开招标文件等,中渼公司自2022年8月1日起承包经营当地两个农贸市场,市场中心已于2022年8月1日将陈某某等4人的工作关系移交给中渼公司,其工会会员关系也同时转移到中渼公司,并要求陈某某等人5日内与中渼公司办理相关手续。2022年8月起,陈某某就职于中渼公司。2022年8月29日,陈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市场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等。仲裁后,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建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市场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由某市场中心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内容。宣判后,某市场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平中院认定某市场中心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市场中心应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861元;三、某市场中心应支付陈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6162.75元;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是为劳动者寻找其他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采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方式来弥补。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情形,则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效,并不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本案中,市场中心系根据当地政府工作安排将西街农贸市场承包经营权对外转让,并将陈某某的劳动关系一并变更,即属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市场中心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是应依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