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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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13

基本案情

  喻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自2011年3月10日进入公司后,先后从事了焊工、工作中心安全员等工作。2021年4月12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发布一则通报,喻某因违规向多家物流商借款并收受红包,违反了公司《利益冲突与廉洁管理制度》,根据《问责管理制度》,公司决定对其开除并通报。根据喻某的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其在工作期间接受有业务往来供应商的转账25笔,金额共计20098.88元。喻某接受审计调查后,主动返还了13300元。2021年4月14日,公司向喻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喻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解除与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喻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喻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喻某不服劳动仲裁的结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喻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转账款项系民间借贷往来或借贷的合意,且在接受审计调查前无主动归还行为,因此方认定喻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喻某对员工手册的内容无异议,表明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知悉。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与喻某的劳动关系,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单位工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合法解除。喻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制定的廉洁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劳动者学习了用人单位的廉洁管理制度后,应当明确知晓,无论是在岗工作期间,还是日常生活之中,其都应当恪守诚信、廉洁自律,不能接受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商业往来企业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或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廉洁形象、价值的行为。倘若劳动者只是将用人单位的廉洁管理制度装在“口袋里”,放在员工手册之中,实施违反用人单位的廉洁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据此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该案体现了司法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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