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其他何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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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10

裁判要旨

  公司请求是确认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对于公司而言获得了全部胜诉的裁判结果,其上诉并不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公司不具有上诉利益。在确认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其他何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包了某小型水利水保设施项目工程。2021年10月15日,某公司与杜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杜某,随后杜某、黄某将承包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顾某。王某接受黄某的雇请,用自己的货车在该工地上拉运石子,由黄某支付费用。未拉运石子期间,王某经顾某安排在案涉项目工地上协助管理、购买材料、接送工人等现场工作,王某与顾某之间约定了相应的劳务报酬。2021年12月15日,王某在工地上协助修理搅拌机时,被搅拌机压伤导致右手大拇指受伤。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事项。王某、某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并案审理。王某请求确认王某受伤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请求确认王某与金渝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由劳务承包人顾某安排到该项目工地上负责协助管理、购买材料、接送工人等,其系由顾某进行管理,劳动报酬也是与顾某约定的。王某并未接受某公司的工作安排,某公司也未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某公司并未与王某建立法律关系,双方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但上诉要求确认王某并非其承建项目的劳务人员。

法院裁判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换言之,即法院有必要且能够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之情形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具体到第二审程序,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本案中,王某一审时提起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受伤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某公司而言获得了全部胜诉的裁判结果,其上诉并不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定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某公司不具有上诉利益。在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其他何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限于判决主文,本案也仅限于“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不受生效裁判约束。鉴于上诉人某公司不具备上诉利益,故,对其上诉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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