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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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河北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一般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劳动争议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

基本案情

  陈某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永川区。2021年3月至7月期间,陈某在河北某公司承建的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的某项目工程中从事项目经理工作。2021年7月31日,陈某离职,河北某公司向陈某出具欠条,约定于2021年8月10日支付陈某拖欠的工资,并约定争议由陈某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河北某公司没有支付陈某劳动报酬,陈某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陈某与河北某公司约定由陈某所在地法院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永川区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该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据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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