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因吸收合并而注销,劳动者继续在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与原劳动合同截止日期相差一日的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承继劳动者与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新旧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5年6月进入某检测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检测公司因合并至某设计公司需注销,何某与某检测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同时与某设计公司签订与原劳动合同截止日期相差一日的劳动合同。后某设计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同意续签为由,与何某终止劳动合同。何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某检测公司在第三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虽然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因该期间本就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且双方签订该协议系因公司吸收合并至某设计公司,加之何某继续在合并之后的公司工作,并同时签订截止日期相差一日的劳动合同。上述事实均表明终止协议并未实际发生效力,新用人单位实则是对何某与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承继,何某与新旧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某设计公司本应与何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其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为由与何某终止劳动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判决某设计公司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某设计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