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大学生实习期满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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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4

裁判要旨

  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在三方协议约定的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本案用人单位因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胡某某从2020年12月21日开始到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处工作。2021年3月25日,胡某某与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补签了《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该协议甲方为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乙方为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丙方为胡某某,协议约定甲方安排丙方赴乙方参加顶岗实习,经三方协商,实习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5月9日,乙方安排丙方到规划部门从事规划设计工作,实习期间由乙方按月支付丙方实习报酬。实习期满后,胡某某继续在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处上班。因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胡某某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超时未审结,胡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协议约定的实习期间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5月9日,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习期满后,胡某某仍接受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的安排,继续从事规划设计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故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对胡某某继续用工的行为,视为双方之间已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即双方从2021年5月10起存在劳动关系。因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未与胡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胡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二审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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