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采取人工辅助生殖术后需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张某与重庆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25

裁判要旨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劳动就业权是妇女经济独立、获取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重要手段和指标。用人单位在其女职工为实现生育权选择人工辅助生殖(试管婴儿)方式进行相关医疗行为时,应充分保障女职工请病假的权利,而非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故本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5月进入重庆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因患不育症曾向公司请假实施胚胎移植术,公司亦予以批准。后因手术失败,需再次进行。张某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请假前往医院做术前准备,公司予以批准。在手术实施的前一天,张某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张某所附依据无医院公章为由拒绝。手术当天,张某再次请假,并附上加盖有医院鲜章的相关证明,公司再次予以拒绝。张某术后遵医嘱在家休息14天,未前往公司上班。在张某休息期间,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就业和生育是女性参与物质生产资料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主要形式,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保障则是女性平等参与“两种生产”的根本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必要基础。公司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平衡和保障好女职工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特别是本案公司明知张某在其单位工作多年尚未生育而不得不采取人工辅助生殖的方式实现生育权的情形下,以张某术后休息属于旷工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亦不合情理,遂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