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共识,但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对工作内容、报酬等方面达成的合意,非书面的方式同样可以反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当劳动者事实上以雇员身份参加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实际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基本案情
苏某某在某合作社的养殖场从事养牛工作,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11点半,下午3点到晚上7点,工作内容是分别在早上7点和晚上6点左右给牛喂食,工资实行月薪制24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苏某某在某合作社的养殖场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脑后出血当场死亡。其近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死者苏某某与某合作社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苏某某与某合作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合作社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苏某某与某合作社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某合作社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苏某某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苏某某在某合作社的养殖场从事养牛工作,接受合作社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两者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某合作社按月向苏某某发放工资,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依法不予支持某合作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