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伍某在某医院担任出纳职务。某医院以伍某擅自关掉医院财务系统,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扰乱医院正常经营为由,免除伍某的出纳职务。伍某不服某医院的该决定,继续在某医院上班。后某医院向伍某正式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告知及确认函》,告知伍某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伍某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医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某医院以伍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扰乱正常经营为由,与伍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某医院对伍某存在上述行为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某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作出解除与伍某劳动合同决定前已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亦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某医院与伍某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