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律以违反了“用工当日”报送人员名单的规定,否定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险法关于保护参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涉案建筑项目工地办理了项目参保并足额缴纳了参保费用后,在有效保期内,能确认公司是在劳动者受伤之前将人员花名册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任某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涪陵的某建筑工程。2019年11月12日,重庆某建筑公司到涪陵区社保局申报办理前述工程项目参保,并完清缴费,参保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日。2019年11月16日,任某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5日,任某到重庆某建筑公司位于承建的前述项目工地上班。2019年11月26日15点31分,重庆某建筑公司向涪陵区社保局报送了《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纸质件,该花名册人员增加名单中包括任某。2019年11月26日17点30分左右,任某在上班期间做内墙模板时,不慎从架子上落下来造成受伤。2020年2月7日,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任某的受伤为工伤。2020年8月6日,任某向涪陵区社保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8月7日,涪陵区社保局作出《处理意见》,以重庆某建筑公司不是对任某用工当日报送的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为由,决定不予支付任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任某不服,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办理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应于招用当日将《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文档报送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人员名单的动态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及时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让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一律以违反了“用工当日”报送人员名单的规定,否定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险法关于保护参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重庆某建筑公司是在任某受伤之前报送的人员花名册,以及任某在参保项目工地上班期间受伤的事实。在有效保期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任某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遂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涪陵区社保局作出的《处理意见》,责令其向任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涪陵区社保局作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