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和快递公司因不具备人身依附性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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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某装卸搬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重庆南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书面劳动合同普遍缺失、工资现金发放、自备交通工具、灵活化考勤模式等现实情况,导致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更加错综复杂,通过对快递公司与快递员间人身依附性判定,对快递员的报酬来源进行经济隶属性考量,进而明确快递行业用工关系中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装卸搬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快递业务。2021年4月8日,盛某与该公司签订《快递超市代理合同》,约定由盛某负责某公司在南川区三泉镇等区域内的快递收发业务,派件费为0.7元/单(包含短信信息费、电话费和自提费等一切费用),派发件费用于每月15日前支付,发件费由公司以成本价提供给盛某,盛某在合理的指导价范围内自行揽收,但不得超出官方价格揽收。合同签订后,盛某驾驶自备三轮摩托车到某装卸搬运公司装载需派送的快递,分别运送至文某等人经营的门市处,由文某等人自行联系收件人到门市领取,盛某按0.3元/单的价格支付文某等人派件费。2021年5月1日,盛某送完快递后身体感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盛某的妻子冯某以某装卸搬运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盛某与某装卸搬运公司自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与某装卸搬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盛某自备交通工具,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进行快件揽派,无须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某装卸搬运公司对盛某如何揽件、派件、投递并不过问,甚至也不知情,也不对盛某进行考核奖惩。公司虽按月向盛某支付费用,但盛某生前所得报酬并非固定工资报酬,而系盛某每日到公司处取件、交件,并按照快递的件数进行结算,从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该公司对盛某并未进行用工管理。综上,盛某与某装卸搬运公司缺乏人身、经济和组织的隶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对盛某的妻子冯某请求确认盛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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