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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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丰都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重庆丰都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丰都某学校聘用孙某为该校教师,双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约定孙某工资组成以及每期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等内容。2022年7月,丰都某学校以停止办学为由终止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其间,丰都某学校每月为孙某支付社保补助,但未为孙某缴纳社保,且未支付其寒暑假期工资。2022年7月,孙某申请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2014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丰都某学校支付2014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寒暑假期的工资报酬、尚欠工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11.95万元。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系丰都某学校聘用教师,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该学校与孙某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时关于“每人每期工资按实际工作的时间算”的约定及每年实际发放10个月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丰都某学校应向孙某支付寒暑假工资;丰都某学校未为孙某缴纳社保,造成孙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等。故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丰都某学校支付孙某寒暑假工资、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8.18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义务。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以支付社保补助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保费用,该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因未缴纳社保费用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已支付社保补助为由拒绝赔偿。本案通过依法裁判,对民营学校以支付社保补助代替缴纳社保的行为予以否定,在充分保障教师权利的同时,依法规范民营学校经营,对促进教育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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