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丁某应聘至甲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2020年9月,双方签订《通知》,载明丁某试用期间未满足保洁员标准,协商一致予以辞退。后丁某认为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查明,丁某2018年至2021年期间频繁在多家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多则数月,少则数十天,离职后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仲裁等方式获得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数年来频繁在多家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多则几个月,少则数十天,其频繁更换工作行为可见其并无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思。丁某离职后以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为由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其所谋求的利益已远超过理应获得的对等劳动价值,维权行为已超过了一个普通劳动者正常维权手段,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其行为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决驳回丁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诉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以给予二倍工资的罚则,以此倒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然审判实践中出现一些劳动者以此作为谋利手段,其行为是正当维权还是“劳动碰瓷”引发社会思考。我们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固然需要惩罚,但违背诚信,滥用诉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