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某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甲公司施工,2020年8月甲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姜某后,姜某又将工程转包给陈某,后陈某又转包给了孔某。某镇政府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了甲公司,甲公司与姜某、姜某与陈某、陈某与孔某之间进行了结算,支付了相关工程款。李某系农民工,跟随孔某在案涉工地上从事瓦工工作。工程结束后,孔某拖欠李某工资未发,李某遂将孔某、陈某、姜某、甲公司、某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诸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后经法院释明,李某主张由甲公司支付其工资,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工程进行转包,应对转包过程中所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由甲公司支付李某工资,甲公司清偿后可依法追偿。甲公司收到判决后及时履行了判决。
典型意义
工程建筑领域属于欠薪问题高发行业,层层转包、分包情况较为普遍,农民工讨薪维权存在实际困难。本案审理中正确地引导当事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准确选择适当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