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惩处违规员工力度应与后果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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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陵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期间,甲公司举办了周年庆活动,持某银行信用卡可享满500元减100元优惠,并规定内部员工严禁参与活动,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甲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提醒或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张某为财务部副经理,周年庆当天借用他人信用卡购买一件衣服,因不能参加专柜活动当天办理了退单。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及廉洁自律承诺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从根本上消灭劳动关系,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要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虽有违规购买之行为,但其行为后果并未达到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甲公司在处理方法上未采取由轻到重、循序渐进式的处罚手段,给劳动者以改正的机会,其处罚措施欠妥,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确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行为情节轻微,未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即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会被判定为解除行为违法。因此,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依照规章制度行使处罚权时需尺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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