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4日,韩某进入C公司工作,担任婚礼策划师,每月月中发放上月全月工资6,550元。2020年1月15日,C公司处人事李某通知员工“年后上班时间为2月11日”。后因涉新冠疫情,公司陆续通知延迟复工。2020年3月16日,C公司出具《复工通知书》,决定自2020年4月1日9:00起复工。C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4月支付韩某1月和2月期间的部分工资,其余工资均未发放。2020年4月22日,韩某向C公司邮寄辞职信,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韩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宜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审判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惩罚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本案中,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相关部门要求,C公司安排员工全面停工停产至2020年3月31日,其未能及时支付劳动者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尚不构成恶意拖欠,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故韩某要求C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