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8年9月1日进入J公司处担任保安。2020年1月26日,王某通过公司请假系统申请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事假8天,请假事由为家中老人身体不好卧病在床暂请几天假回家看望。2020年2月1日,王某向保安队长发送微信,告知因受到疫情影响老家封路无法按时返岗。故于2020年1月28日起王某未再到岗上班。2020年3月4日,J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口头通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王某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宜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审判要点
根据相关规定,疫情期间,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2月9日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结合王某提交的在案证据和当时疫情的实际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的要求,其有关因老家交通封锁等原因而无法在事假结束前返沪之辩称,符合实际。且王某提供的其与保安队长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其已将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沪等情况及时向保安队长进行了汇报。J公司虽认为王某应当向公司人事汇报而非保安队长,但其作为保安队员,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与保安队长联系并进行汇报完全符合常理,故J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显然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