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8月27日,陈某与公司签订《书面试用期协议》,协议约定:试用时间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如试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愿意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优先录用陈某为正式员工,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保险,试用期工资4500元/月。2018年11月15日,公司行政部以陈某未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导致后期员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予陈某警告一次并处罚款50元。2019年3月14日,陈某工作场所失火,公司有关负责人与陈某因起火原因发生分歧,后陈某离职。2019年3月26日,陈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乱罚款等违法用工行为,多次要求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仍无动于衷为由,通过邮政EMS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9年5月7日,陈某要求公司给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
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意义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时期,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但如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
提示
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保,每月通过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发放来代替缴纳社保的,亦是违法行为。但如果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再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