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丁某于2008年至某科技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与丁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丁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1月22日起,科技公司因春节放假休息,后受疫情影响未如期复工。同年2月23日,科技公司向丁某发出通知,通知内容为:“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除有需要到岗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从2月3日起继续停工休息,等待开工通知。停工休息期,工资将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020年1月22日至同年4月17日,丁某一直处于放假休息阶段。科技公司截止2020年4月17日尚未支付丁某2019年12月以后的工资。2020年4月17日,丁某以“科技公司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一直拖欠工资,且在2020年2月10日后一直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科技公司分别2020年4月30日、5月7日及6月3日支付了丁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丁某请求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补偿4.8万余元。
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丁某于2020年4月17日以科技公司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截止当日,科技公司尚未支付其2019年12月的工资,疫情发生后也未按照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规定向丁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科技公司已构成拖欠。科技公司在疫情发生前即已存在数月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其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明显,应与疫情无关,丁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科技公司支付丁某经济补偿4.8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意义
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若因特殊正当理由无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告知延迟原因,延迟支付的时间不应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