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调岗不成就辞退员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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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安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8

案情

  2019年6月18日,储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工作地点”部分约定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合同签订后,储某先后被安排在离家较近的某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2月5日,物业公司通知储某于2020年2月8日到某项目部上班,逾期报到视为自动离职。此后,储某因该工作地点太远找单位协商,但未果。2020年2月8日储某未至指定项目部上班。物业公司以储某不配合公司调动、多次协商至今未报到且旷工三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开除了储某。储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20年2月至6月份工资10075元及加班工资7995.63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调岗如违反双方的约定及合理性,则调岗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到新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为“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下,物业公司在储某未同意情况下作出调岗通知,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况且,在原岗位存在的情况下,调岗的工作地点与储某原工作地点相距较远,亦未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现物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储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劳动合同到期日,支付储某工资损失8072.73元。

意义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违法变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合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诚信不仅体现在对外商业信誉上,也体现在对内劳动管理上,“以人为本”,才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2.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但是调岗不得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时要考虑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的,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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