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M女士系外国人,2020年12月15日,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向M女士发放工作许可证,工作单位登记在甲教育中心名下,工作岗位登记为行政办公人员。2020年12月2日,M女士与甲教育中心签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一份,甲教育中心聘用M女士为英语教师。2022年1月,公安机关作出限期离境决定书,因M女士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限期其离境。M女士离境后提起诉讼,要求甲教育中心支付工资等。
法院裁判
M女士与甲教育中心签订的《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无效后,甲教育中心仍应支付M女士劳动报酬,遂判决支持了M女士的诉请。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依法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劳动者的权利仍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