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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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王某经李某介绍到甲机械厂处从事矿用机械零件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机械厂按照考勤记录为王某计发工资,因甲机械厂拖欠工资,王某要求解除与甲机械厂的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拖欠工资495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甲机械厂辩称,王某工作的车间系李某承包,王某是李某招用的,机械厂与李某之间是承包关系,机械厂与王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应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裁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及劳动性质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与甲机械厂双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接受甲机械厂的考勤劳动管理,且甲机械厂将该考勤记录作为发放王某工资的依据,王某制造加工矿用机械零件属于甲机械厂的经营业务。可以认定王某从事甲机械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甲机械厂未能举证证明李某从甲机械厂或王某处除工资外还获得了其他收益,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某机械厂应支付王某上述费用。

法官说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者规避用工责任风险,将其业务外包给自然人,当承包人又招用劳动者从事业务,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在非建筑领域个人承包经营中,个人承包经营者通常使用发包单位的场地、设备进行经营,且对外也是以发包单位名义招用人员,其承包经营的业务仍属于发包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对劳动者的管理往往也是使用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发包单位实际上仍对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进行管理,对其招用的员工亦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在上述情形下,应当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及劳动性质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认定发包单位与承包经营者招用的人员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应以个人承包经营为由否定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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