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以停止经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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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2000年曹某任职于甲公司,2021年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需要分流部分人员,因曹某不接受分流,甲公司遂以公司不具备经营条件,停止经营为由,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曹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甲公司赔偿曹某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12万元。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甲公司简单以劳动者不接受分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甲公司赔偿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而不能简单以劳动者不接受分流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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