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社保费用却以工资形式发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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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66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3日,甲公司与沙某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沙某购买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沙某自行承担并由甲公司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同时合同空白处由沙某书写:“因人员流动较大,故社保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个人,由个人自行缴纳,否则后果自负。”沙某入职后,甲公司未给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沙某多次索要未果。2021年3月31日,沙某提交辞职申请,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甲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沙某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和滞纳金。

法院裁判

  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通过在劳动合同后添加条款的方式约定将社会保险费另行补充给劳动者,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同时,沙某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沙某向甲公司相关人员索要社保补贴、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甲公司仅仅表示半年后再说,社保补贴需要核算,并未提及社保补贴已经随工资发放,可以确认沙某的社保补贴与工资并非一同发放。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其法定义务,其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无效行为,该约定即便已经实际履行,亦不能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行为不但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亦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如劳动者的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不但要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还要支付数量较多的滞纳金,损失更大。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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