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合同应根据双方合意情况及人身、财产、组织上的从属性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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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渝中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15

案例索引

  (2020)渝0103民初3321号

裁判要旨

  对于既有劳动合同的条款又有合作经营的意思表示的复合合同,应首先明确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从双方是否具有人身、财产、组织上的从属性,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医院管理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同盟关系,共同经营某医院。黄某某出任某医院业务总监,负责心脑血管学科建设,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支付固定费用;黄某某同时出任心脑血管中心独立总监,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另行支付劳务工资;心脑血管中心进行全程成本核算,纯利润双方按8:2分成,其20%利润由黄某某全权处理;黄某某每月享有6天休息;黄某某作为心脑血管专科负责人,应确保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及安全,如出现医疗纠纷,黄某某自愿承担30%等。协议签订后,黄某某进入某医院从事坐诊、管理等工作,但不接受某医院的考勤管理。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某医院管理公司没有向黄某某支付过劳动报酬,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向黄某某支付固定费用和劳务报酬。2019年11月1日,某医院管理公司向黄某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以医院连续多月亏损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黄某某遂提起诉讼,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某医院管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首先,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就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同盟关系,共同经营某医院。黄某某也确认某医院管理公司没有支付过劳动报酬,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向黄某某支付的款项中,由固定费用和劳务报酬组成。其次,双方不具备紧密的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从属关系。黄某某不接受某医院管理公司的考勤管理,黄某某负责的心脑血管中心的纯利润双方8:2分成,出现医疗事故时黄某某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等事实,均证明双方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从属性较弱。故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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