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骑手应与配送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宋某与彭山某配送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眉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宋某与某配送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一份,约定:宋某到配送公司处从事骑手工作,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放,合同期限为1年。2020年6月28日5时左右,宋某从家中驾驶摩托车去上班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5月,宋某出院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审查认定宋某受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配送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宋某购买工伤保险。2022年1月,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配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十余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配送公司向宋某给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十余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渗透,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用工方式、用工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就外卖骑手而言,有些平台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采用临时用工、小时用工、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多种用工模式,这对认定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带来困难。因此,认定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去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本案中,法官结合骑手与配送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认定双方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了劳动关系;再根据该外卖骑手发生事故的时间和路线认定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从而认定配送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外卖骑手支付费用。该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外卖骑手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处理类似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